
被起诉财产保全是立刻生效吗
时间:2024-07-20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而采取的对被申请人财产依法进行控制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并有产生损害的危险的; 有证据证明有逃避支付法定义务的可能,需要先予保全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二、财产保全的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后,立即生效,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因此,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立即生效的,无需等待当事人收到裁定后才能生效。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押、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
具体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例如: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抵押物,保证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 扣押:指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牲畜,并且保存; 冻结:指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银行存款、汇票、支票等账户或资金; 查封:指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其他特定种类财产,禁止其处分。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四、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履行了生效判决、裁定的; 案件中止审理的; 因其他事由不宜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将冻结账户变更为扣押车辆等。
五、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外保全措施。所谓保外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并未立即执行保全措施,而是先保存在卷宗中,待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形时再予以执行。
例如: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已经出境或者行踪不明;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等。
六、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司法拘留。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汇票、支票账户或者其他资金账户的,金融机构有权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从其账户中划拨资金。
无故申请财产保全,延误对方当事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司法拘留。如果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附带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最终一定需要承担全部债务。如果法院最后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全部债务,那么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恢复被申请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另外,被申请人如果故意隐藏、转移或变卖财产,法院不但会解除财产保全,而且还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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