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证据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16
摘要: 诉讼证据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文章阐述了诉讼证据保全担保的概念、性质和功能,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申请证据保全担保的条件、担保的形式、担保的数额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文章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诉讼证据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证据保全;担保;诉讼;法律责任
一、引言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为防止证据灭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法律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需提供担保的义务。诉讼证据保全担保制度在维护司法公平、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诉讼证据保全担保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一)概念
诉讼证据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因证据灭失而受损害,在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依法提供的用以保证其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一种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果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担保内容获得赔偿。
(二)性质
诉讼证据保全担保制度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双重属性。从程序法角度来看,它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它是保障被申请人实体权益、弥补其因保全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手段。
(三)功能
诉讼证据保全担保制度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1. 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有效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避免被申请人因不当保全措施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申请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更加谨慎,避免因申请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从而促进当事人诚信、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
3. 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担保制度的存在,为法院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因担心被申请人利益受损而延误最佳保全时机,从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诉讼证据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申请证据保全担保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适格
申请证据保全担保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即其合法权益可能因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而受到影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无需提供担保。
(二)申请事项合法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关,且属于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对于与案件无关或者不属于合法证据材料的,法院不予保全,申请人也无需提供担保。
(三)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如果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可能会因证据保全措施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例如财产被查封、冻结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如果不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则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
四、诉讼证据保全担保的形式与数额
(一)担保的形式
我国法律对证据保全担保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
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定期存款单、国债等权利凭证质押。申请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款单、国债等权利凭证质押给法院,作为证据保全的担保。
5. 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供经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担保,例如提供书面保证、缴纳保证金等。
(二)担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担保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果当事人对担保数额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五、诉讼证据保全担保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有错误”是指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例如,申请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不属于合法证据材料的;申请人明知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仍然申请证据保全的,等等。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后,可以撤回申请。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如果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并且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完善我国诉讼证据保全担保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数额
现行法律对证据保全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数额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差异。建议在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担保的形式,明确各种担保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担保数额确定机制,避免因数额过高或过低而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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