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保全后保全财产由谁保管
时间:2024-07-09
当申请人成功申请诉讼保全后,保全财产的保管将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员或机构负责。本文将详细探讨保全财产的保管主体,并分析不同保管方式的法律依据和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全财产的保管主体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
如果保全财产为动产或者对不动产的扣押、查封,且被保全人有能力保管,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以将保全财产交由被保全人保管,但须由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如果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冻结、划拨或者其他形式的保全,或者被保全人无能力保管保全财产,法院可以将保全财产交由保全申请人保管。
如果上述两种方式均不适宜,或者申请人与被保全人对保管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指定专门的保管人保管保全财产,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对于易于毁灭、变质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保全财产,法院可以自行保管,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保管。
不同类型的保全财产和保管主体的合法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对动产,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行保管,并责令其提供担保;也可以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保管,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不动产,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行保管,不得处分;也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划拨,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保管,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对存款、汇款,可以责令有关单位冻结,并责令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责令有关单位冻结、划拨,并责令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申请保全后保全财产的保管主体及其保管方式,由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选择合理的保全财产保管方式,不仅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运用中,应当综合考虑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保管难度等因素,选择最适宜的保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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