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立案成功才能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2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毁损灭失财产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使胜诉判决难以执行或执行不能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它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所采取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需要保全;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更大损害;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债权人,有担心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明债权有担心的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灭失财产可能的证据,如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将财产变卖或抵押等。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隐匿、毁损处分其财产; 扣押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财产权的单证; 采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担保的,解除保全。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与立案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产保全是立案后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立案是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在立案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2、并非所有案件在立案后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必须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全其财产。强制措施保全的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任何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仍然有效。改变原裁定的,原裁定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债权人胜诉后的执行力,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灭失财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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