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超额起诉官司
时间:2024-06-14
简介
财产保全超额起诉官司是指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的数额超出了诉请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此类官司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债务人的财产保护之间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的数额超出了诉讼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裁定,并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变更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超额起诉的主要事由包括:
诉请错误: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实际应诉的数额,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数额过高。 估价过高: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评估的结果明显高于该财产的实际价值。 计算错误:原告计算诉讼请求总金额时出现错误,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数额超过应诉数额。 恶意保全:原告出于报复、恶意等不正当目的,故意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数额的财产。申请审查
债务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超额的,可以向财产保全措施被采取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审查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组织审查。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
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超额; 征求当事人意见; 查阅卷宗材料,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数额进行核实; 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裁定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分别作出如下裁定:
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数额;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超额,原告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因超额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担保责任:未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撤销保全措施后,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手续费责任:超过诉讼请求部分的保全措施被撤销后,相关手续费由原告承担。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防范超额起诉:
准确起诉:准确计算诉讼请求金额,避免诉请错误。 合理估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财产实际价值相符。 适度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根据诉讼请求金额及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保全措施数额。 提供担保: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担保,以避免因申请保全不当而承担责任。 善意申请: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恶意保全。债务人在遭遇财产保全超额起诉时,应及时收集证据,积极向法院申请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超额起诉官司是财产保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债务人财产权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申请或应对超额起诉官司时,应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依法行事,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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