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担保跟税收保全
时间:2024-06-11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为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税收担保和税收保全两种措施。虽然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税款安全,但在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本文将对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税收保障措施。
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担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为了向税务机关表明自己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而提供的一种信用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纳税人有其他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的。具体而言,常见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监控对象或稽查对象; 纳税人存在拖欠税款、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纳税人经营状况恶化、财产面临转移或损失风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纳税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由保证人与税务机关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在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代为缴纳税款; 抵押:纳税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税务机关,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拍卖抵押物来实现税款征收; 质押:纳税人将可以转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给税务机关,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变卖质押物来实现税款征收; 留置:税务机关对依法扣押的纳税人财产,在纳税人缴清税款前予以留置,以担保税款的缴纳; 定额缴纳保证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用保证金抵扣税款。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财产,为防止税款流失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与纳税担保不同的是,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主动采取的措施,不需要纳税人同意或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采取税收保全不及时将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税款应缴纳或者解缴之日起,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照本法规定可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的; 纳税担保人、税收保全担保人有依照本法规定可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的。具体而言,常见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包括:
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财产的行为; 纳税人有逃避、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 纳税人有其他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紧急情况。税收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查封:对纳税人的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禁止其转移或者处置; 扣押:将纳税人的动产、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进行扣押,由税务机关保管; 冻结:将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或者其他财产权进行冻结,禁止其提取或者转让。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虽然都是为了保障税款的征收,但两者在适用条件、启动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
区别 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照本法规定可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情况,并且采取税收保全不及时将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 启动主体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供 由税务机关依法主动采取 法律效力 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变卖被保全的财产以抵缴税款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都属于税收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但两者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纳税人和企业应该增强纳税意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反税法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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