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对方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8
**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又称资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所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财产转移,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其他处分财产,可能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有足够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申请事项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禁止转让不动产 li>其他方法**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下列情形应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或者判决驳回原告之诉的 被告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单等。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增加担保。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因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不履行本判决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提供担保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额划转给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有条件的、临时性的诉讼措施。而诉讼保全是从送达应诉通知书、公告送达起,即对被告、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诉讼行为和处分财产权利的法律措施,不以担保为前提,也不存在担保不足的问题。
财产保全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而诉讼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一般针对特定财产采取,而诉讼保全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处分财产的权利都采取了限制性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申请财产保全既是对原告自身权利的保护,又可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把握好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实现财产保全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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