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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的规定
一、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缴纳的一笔资金。这笔资金用于担保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适当减少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害。”
三、保证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全标的额和被保全的财产形态、价值以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但不能少于保全标的额的10%。”
四、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政府债券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五、保证金的退还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诉讼结束后,对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将保全标的返还被申请人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由人民法院退还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免除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其提供担保:(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主要营业场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二)被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三)申请人具有其他足以确保支付被申请人损失的情形。”
七、保证金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人未能按期起诉的,或者申请人在起诉后撤回起诉、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责令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八、保证金的计算示例
假定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则申请人需要缴纳的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为:100万元 * 10% = 10万元。
九、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在诉前财产保全实践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
2. 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保全标的额、保全措施的类型以及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3. 申请人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政府债券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4.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未能在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并责令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的损失以及缴纳的保证金。
5.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6. 被申请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不当或提供虚假陈述等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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