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6-07
**导语**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冲突较大,往往会产生纠纷,甚至导致暴力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趁机侵占被拆迁人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拆迁财产保全制度,以便在纠纷发生后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
拆迁财产保全是指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将要被拆迁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以防止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侵占其财产,或者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被拆迁的财产,或者在法院判决后逃避执行,从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财产保全措施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均可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有权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人。 拆迁行为确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 有证据证明拆迁方有转移、毁损、变卖或者隐匿被拆迁财产等行为的。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拆迁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坐落、面积、权利性质等。 拆迁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 拆迁行为确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拆迁人提交的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申请予以准许或驳回。
人民法院根据被拆迁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保全措施:
责令开发商停止拆除被拆迁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拆迁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禁止开发商转移、毁损、变卖或者隐匿被拆迁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接到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拆迁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征求其意见后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解除保全措施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拆迁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财产保全制度为被拆迁人提供了一种维权手段,防止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侵占其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 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财产保全制度通过对被拆迁财产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因财产纠纷而产生对抗情绪,有利于维护拆迁秩序,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被拆迁人应当充分运用这一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开发商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拆迁问题引发纠纷,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拆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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