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缴纳通知书
时间:2024-06-05
财产保全费是一项法律费用,由当事人支付给公证处或法院,以对特定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被转移、处分或灭失。财产保全费的缴纳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通知书旨在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费的有关事项。
财产保全费适用于下列情况: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申请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需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况。财产保全费的缴费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期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保全财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收取保全费5000元; 保全财产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保全费1万元; 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保全费1.5万元; 保全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收取保全费2万元。保全期限每延长3个月,加收保全费的5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财产保全费。缴费方式如下:
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
户名:XXX公证处/XXX法院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金缴纳:地点:XXX公证处/XXX法院收款处
缴费时务必注明当事人姓名、保全案件号和保全财产的具体名称和价值。
当事人未按时缴纳财产保全费的,将产生以下后果:
公证处或法院有权拒绝对财产进行保全; 涉及诉讼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中止诉讼程序; 已办理保全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缴纳的财产保全费将用于:
保全财产的管理、保管和处置费用; 保全人员的费用; 其他与保全有关的必要费用。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办理保全的公证处或法院联系。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XXX公证处/XXX法院
发文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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