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移交其它法院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命令,用于在诉讼期间保护涉案财产,防止其转移、处分或损坏。当财产保全需要移交给其他法院时,存在一定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当财产保全需要移交给其他法院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即:“被保全的财产依法移交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执行的,移交法院应当继续予以保全,并负责及时办理保全手续移交。”
财产保全移交其他法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被保全的财产落户在其他法院辖区内。 * 其他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 移交有利于财产保全的执行。财产保全移交其他法院的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移交申请:申请人向申请保全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移交申请,并说明被保全财产落户地点和移交法院。 审查核实:申请保全的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移交条件是否满足。 通知移交法院:如果同意移交,申请保全的法院将通知移交法院,并移送相关保全材料。 继续保全:移交法院收到保全材料后,应当继续对被保全的财产予以保全。移交财产保全所需要的文书包括:
* 保全裁定书或决定书 * 执行通知书 * 保全记录 * 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交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主要包括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财产保全移交其他法院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保全作出后及时提出移交申请,以避免影响财产保全的执行。 * 提供准确信息:移交申请中需准确填写被保全财产的落户地点和移交法院名称。 * 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法院收到保全材料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前往移交法院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 保管保全材料: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保全材料,以备移交法院查验。【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因担心乙公司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同意保全,并查封了乙公司位于丙法院辖区的银行存款。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将银行存款变现后交由丙法院执行。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将保全移交丙法院执行。法院审查核实后同意移交,并通知丙法院继续予以保全。
【案例2】王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发生诉讼。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位于甲法院辖区的房屋。法院审查后发现该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不符合保全条件。甲法院遂驳回王某的保全申请。王某不服,向乙法院提起上诉。乙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虽然已出售,但仍属争议财产,符合保全条件。遂撤销甲法院裁定,并要求甲法院继续保全房屋。王某将保全申请提交甲法院后,甲法院将保全材料移送乙法院执行。
财产保全移交给其他法院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并注意相关的注意事项,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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