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事仲裁案件保全财产
时间:2024-06-03
民商事仲裁案件中,保全财产是指仲裁庭或者法院在作出裁决前,为维护当事人权益,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保全财产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恶意逃避责任,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行为,企图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 被申请人虽已到庭,但拒绝履行仲裁义务的;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仲裁事项;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根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 保全的措施; 其他必要的事项。仲裁庭收到当事人的保全财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保全的理由和根据; 保全的措施; 保全的财产; 保全期间;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其他必要的事项。仲裁庭裁定保全财产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执行。执行保全的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30天。期满后,如果仲裁案件尚未结束,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庭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庭撤销保全裁定的; 仲裁裁决作出后; 仲裁程序终止的;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仲裁庭未准许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仲裁庭准许的,但行为保全的情况下未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民商事仲裁案件保全财产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财产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避免不当申请保全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