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对象都有什么
时间:2024-06-0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者将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在判决、裁定执行前,财产因被转移、毁损、隐匿或灭失等原因而无法执行。
财产保全对象是指可以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对象包括: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物品、牲畜、债券、股票、票据等。例如,计算机、汽车、房屋装修材料、家具、家电、农产品、公司库存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例如,房屋、公寓、别墅、商店、写字楼、厂房、车库、土地等。
船舶是指用于水上航行的交通工具,包括客船、货船、游艇、渔船等。例如,游轮、渡轮、海轮、货轮、拖船等。
航空器是指用于空中飞行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直升机、热气球等。例如,民航客机、商务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
银行存款是指存在银行中的资金,汇票和支票是具有支付功能的票据。例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汇存款、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
其他可执行财产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动产变价所得、不动产变价所得、股权、债权等。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公司股份、应收账款、债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例如,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生活必需品、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不能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除此之外,财产保全对象还包括即将到期的债权,即使债权尚未到期,但在确实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对象。例如,对于动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不动产,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对于船舶、航空器等,可以采取禁止离港、禁飞等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对象是指可以被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其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船舶、航空器、存款、汇票和支票以及其他可执行财产。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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