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4-06-0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特殊的情况下,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它是一种保全性强制措施,一般不涉及实质性权利问题,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等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财产或者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的。例如,债务人将大量财产转移到其亲友名下,或者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意图逃避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为将来请求的判决执行提供担保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原告,可以申请查封被告的房产作为担保。
被申请人有销毁、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的。例如,侵权纠纷中,被告拆除了侵权设施,以销毁证据。
需要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健康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使其扩大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原告可以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影响判决执行。
例如,被告准备出境躲避执行,原告可以申请限制被告出境。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存款、国债、有价证券等。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3. 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的,将发出裁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裁定书中会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执行人。
4. 财产保全执行人根据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2. 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出保全标的的范围,并且应当注意避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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