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31
导语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但传统上,法院办理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这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小的负担。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为申请人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本文将对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适用情形、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没有担保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情形 被申请人连续90日以上下落不明,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面临被第三方抢占、哄抢或者抢夺的危险情形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2. 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3. 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裁定执行保全措施。 4. 异议 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定。
1. 申请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提起诉讼之日起30日内提出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申请。 2. 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行为的证明等。 3. 担保不足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其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裁定要求其追加担保。 4.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禁止转让等保全措施。 5. 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裁定中明确保全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6. 损害赔偿 因申请保全不当或者保全措施明显过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制度的出台,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诉讼负担,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滥用。人民法院在办理没有担保办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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