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5-31
温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确保将来判决或者裁决能够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以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扣押、冻结或者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
扣押: 将被执行人动产直接置于法院或其他执行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查封车辆、扣押房产等。
冻结: 限制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处分其存款、证券、股权等存款类财产。
查封: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不动产,并通过公示等方式禁止他人向被执行人购买、投资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判决或者裁决不能执行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承担相应保全费用的; 人民法院在权衡利弊之后,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温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的担保,保障申请人履行的义务,如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恢复正常处分财产权利时的执行保全损失。
2. 保证金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担保,偿付保全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费用。
3. 抵押申请人以自己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向法院提供抵押,保证担保义务的履行。
4. 质押申请人将动产、权利质押给指定机构或人民法院,作为履约担保。例如,质押车辆、质押存款等。
财产保全担保的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
扣押: 财产价值的20%-50%; 冻结: 冻结金额相当于保全标的价值的100%; 查封: 查封的不动产评估价值的20%-50%; 其他: 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承担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担保费的标准根据保全标的的价值、财产保全的方式和担保的形式而有所不同,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被执行人由于财产保全受到损失,或者申请人不履行保全担保义务,担保人负有赔偿责任:
申请人未履行义务: 担保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遭受损失: 担保人承担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执行错误: 由法院承担责任,担保人不负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诉讼结束后或执行终结; 法院依法解除担保;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反担保。法院应当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并对担保予以解除。
1.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担保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裁定。
2. 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受到损失的责任,并且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如何撤销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担保,或者法院在经过审查后依法解除担保。
4.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的影响?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影响,但不会剥夺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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