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法律文本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合法取得债权的实现,在提起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法律措施,防止债务人擅自处分其财产,以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损毁或隐匿其财产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其债务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其债务的; 债务人在发起重大事务活动,可能造成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其债务的; 对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明显缺乏履行到期债务能力的,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将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中应载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材料、需要保全财产的具体内容及请求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等信息。
申请人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请求和被申请人财产状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等动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处分其财产;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45天,但遇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对于保全期限届满而又不执行诉讼请求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追加担保的; 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或者不存在的; 被申请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案件已撤销、驳回或者终结而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有关财产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的; 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申请,或者明知人民法院调查令禁止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实施转移财产的; 违反对冻结的财产或者冻结的财产中的款项的禁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 [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XXX [姓名/名称] 案件名称:XXXX [案由] 案号:XXXX [案号] 申请事项:财产保全
事实与理由:
[简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或隐匿其财产行为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具体描述]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XXX [申请人签名]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XXXX [案号] 申请人:XXX [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XXX [姓名/名称] 裁判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事实与理由:
[简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财产具体描述]价值较大,且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或隐匿其财产行为的证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具体描述]。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XXX (法院名称)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温馨提示:以上财产保全法律文本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以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文书为准,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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