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4-05-3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等妨碍执行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帮助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38号)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按照下列比例收取诉讼保全费:
保全标的物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保全标的物价值的1%; 保全标的物价值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取保全标的物价值0.8%; 保全标的物价值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收取保全标的物价值0.6%; 保全标的物价值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保全标的物价值0.4%; 保全标的物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保全标的物价值0.2%。例如,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则应当缴纳保全费为:500万元 * 0.8% = 4万元。
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收或者免收保全费:
申请保全费对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的; 申请执行案件是公益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应当在申请时一次性缴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指定,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支付费用。缴费后,需要向法院出具相关缴费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申请保全下列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执行费用收取诉讼保全费: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较小的交通工具或者家庭生活用品,在保全后仍然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承租的经营场所或者设备,但不实际占有经营管理的; 查封、扣押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或者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解除的,保全费不予退还。如果保全申请被法院准许,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但申请人已经实际支出保全所必需的费用,法院在执行中无法向被申请人追回的,可以由申请人垫付。垫付的费用,可以在保全执行完毕后,凭相关票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对于符合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保全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保全费,以免影响申请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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