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
时间:2025-05-07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肩负着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其中,财产保全执行作为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重大困难或案涉财产保全金额巨大时,需将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级人民法院,这就是所谓的"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
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是指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遇到重大困难或案涉财产保全金额巨大等情况,需要将该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下列情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案涉财产价值巨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需要查封、扣押、冻结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事业运营所必需的财产,或者实施上述保全措施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 其他遇到重大困难,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保全措施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需满足的条件,即涉及民生、影响公共利益或执行存在重大困难等特殊情形。
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
启动移交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上述条件,应及时启动财产保全执行移交程序,填写《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查并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作出裁定,指定本院执行局(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指定的裁定,并说明理由。 执行保全措施: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局(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 执行完毕移交回原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财产保全执行后,应将该案件移交回原基层人民法院,由原法院继续进行后续的执行工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因案涉财产保全金额巨大,且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和众多群众的利益,决定启动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程序。该院执行局(庭)在接收案件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最终,该案顺利执结,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财产保全执行移交中院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当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重大困难或案涉财产保全金额巨大等特殊情形时,及时启动移交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局(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高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财产保全执行移交工作,确保执行过程依法、规范、高效,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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