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应承担保全费吗
时间:2025-04-21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作为确保将来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的措施。但保全费应由谁承担,尤其是被告是否应承担保全费,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本文将全面解析被告是否应承担保全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诉讼保全费的相关问题。
诉讼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由申请人预先缴纳的费用。诉讼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以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
那么,被告应承担保全费吗?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一) 动产;(二) 不动产;(三)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四) 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显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职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补充、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解除;造成被保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层面对保全措施的申请程序、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保全措施的对象、担保问题、复议问题、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保全错误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保全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保全费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承担保全费。主张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被告只有在败诉时才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不应承担保全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保全费。主张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保全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而属于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不区分胜诉方和败诉方,由执行标的物负担。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保全费。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应承担保全费。理由如下:
首先,从保全费的性质上看,保全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而属于执行费用。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裁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受理费、传票邮寄费、判决书邮寄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费、勘验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诉讼保全费和其他费用。其中,诉讼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不应属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时所发生的费用,保全费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之前为确保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裁定而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执行费用。
其次,从保全措施的性质上看,保全措施属于执行行为。执行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抵债、划拨、强制迁出、强制拆除、限制出境、拘留、罚款、宣告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保全措施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之前为确保能够顺利执行判决、裁定而采取的措施,属于执行行为。
再次,从保全费的负担上看,保全费应由被保全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显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时显然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由人民法院承担保全费。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错误,则不应由人民法院承担保全费,而应由被保全人负担。
最后,从保全费的缴纳程序上看,保全费应由被保全人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申请人预缴的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不予退还,并转交财政。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财产保全费,即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申请人不需要缴纳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申请人预缴的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不予退还,并转交财政,即人民法院在作出不予保全裁定之后,申请人预缴的财产保全费也不需要退还,而是由被保全人缴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价款的金额,按照0.5%交纳。最低交纳100元,最高交纳不超过5000元。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交保全费。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申请,在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前,不得要求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人民法院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予以退还;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保全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应承担保全费。保全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而属于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不区分胜诉方和败诉方,由执行标的物负担。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保全费。同时,从保全措施的性质、保全费的负担和缴纳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出被告应承担保全费的结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保全费仍然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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