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保全财产申请书
时间:2025-04-11
前言: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被保全人也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以下将详细阐述撤销保全财产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法律程序,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同时,人民法院亦应当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出现保全措施不应当立案、申请人保全标的额过高、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等情况时,被保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或变卖措施。
不应当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同时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通知财产保全执行法院解除保全。
申请人保全标的额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查明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不得超过标的额或者债权额,对明显超出的应当及时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反担保后,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反担保应当能够实际担保保全的标的物安全,人民法院有权核实反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
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申请对冻结措施予以解除,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冻结。
申请书的标题应当写明案件名称、案号(如有)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清楚注明“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字样。
2. 事实和理由此部分需要详细陈述申请保全的情形,以及申请保全后出现的新情况或新证据,并说明为何这些新情况或新证据足以证明原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被撤销。
例如:
原申请人提供虚假或夸大的债权额度,导致保全标的额过高,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申请人已获得其他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实现。
被申请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足以担保保全的标的物安全。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清楚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4. 请求事项与日期此部分需要写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被申请人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等。同时,需要注明申请书的日期。
5. 落款与签名申请书的结尾需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随后,B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夸大债权额,人民法院重新核实后,确认保全标的额过高,对B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故裁定解除对B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发生合同纠纷,C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D公司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随后,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足额的反担保,人民法院核实后认为能够实际担保保全的标的物安全,故裁定解除对D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撰写撤销保全财产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性:申请人发现原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充分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被撤销,如相关账户流水、担保合同等。
符合法定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财产保全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会根据法定情形进行判断。
格式规范:申请书的格式需要符合人民法院的规范要求,包括标题、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与日期、落款与签名等部分。
送达与通知:申请书需要送达人民法院,并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