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限2017
时间:2025-04-10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了确保将来的执行能够得到实现而采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被称为"保全费"。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续交保全费,那么财产保全的效力将终止。那么,2017年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呢?
在了解财产保全的期限之前,我们先来简要地了解一下财产保全的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在起诉之前,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财产保全的期限为15日,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时起算。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超过15日的,则以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为准。
如果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申请人仍未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申请延期但人民法院未批准,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不仅可能会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还可能需要承担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果申请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提供担保期限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延长7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供担保的期限,延长的期限为7日。如果申请人仍然未能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对乙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1月15日,甲公司仍未提供保全担保,但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批准延期7日。1月22日,甲公司仍未提供担保。
结果:人民法院于1月22日解除对乙公司房屋的查封,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日对丁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月10日,丙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3月1日,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丁公司支付丙公司500万元。3月10日,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月1日,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4月1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结果:人民法院于2月10日对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措施,不需要解除。
综上所述,2017年财产保全的期限为15日,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超过15日,则以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为准。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申请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为7日。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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