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新民诉法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10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和合理。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全的门槛,扩大了保全的范围,使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申请财产保全,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2017新民诉法在财产保全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呢?新的财产保全制度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本文将从申请条件、保全范围、申请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全面解读2017新民诉法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在起诉前或起诉的同时提出。如果在起诉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裁定;需要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状态或者其他需要采取重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保全的鼓励态度,有利于当事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裁定时限要求,也体现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以往,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这一变化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申请保全的门槛,使申请人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保全措施的保护。同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要求担保时,应当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新民诉法在保全范围方面也有所突破,扩大了保全的对象和种类,使当事人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包括:金钱、票证、有价证券、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与旧法相比,新法增加了"其他财产权利"和"法律规定可以保全的财产",使财产保全的范围更加广泛,能够涵盖更多类型的财产。
以往,人民法院只对财产进行保全,对行为不予保全。新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停止实施特定行为或者强制实施特定行为的保全裁定。
这一变化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使申请人能够通过行为保全措施,制止对方当事人实施侵害行为,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行为保全制度的引入,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新民诉法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进行了完善,使申请过程更加规范和便捷。
以往,人民法院只接受书面申请保全,新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保全的,可以由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使申请过程更加便捷高效。
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对申请保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除以往规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和理由外,还增加了"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这一变化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保全工作的细致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裁定。
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保全的资格;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或者充分的担保;是否有其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的严谨态度,通过全面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2017新民诉法在财产保全方面进行了多项创新和完善,体现了司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使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司法保护,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进步,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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