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要保证金吗
时间:2025-04-05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对方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债权无法实现。这时,就会有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那么财产保全要保证金吗?这是今天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时,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变卖、转移等临时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金”),法院才会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应当补正。申请人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申请人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1.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书。 2.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国债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3.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抵押担保。 4.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决定申请人交付保证金或者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申请人应当得到的金钱及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5.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必要时,可以决定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明显不足的,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数额。人民法院决定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担保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相当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条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明显不足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担保或者担保明显不足,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出新的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李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同时要求李某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48小时内向法院提供与保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担保。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陈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某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张某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同时要求陈某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48小时内向法院提供与保全金额500万元相当的担保。陈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遂解除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金”),法院才会受理。申请人可以选择现金、担保书、有价证券、财产抵押等多种担保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如果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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