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情况法院不给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0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财产保全呢?这就需要了解有关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2.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须与被保全人处于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3.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4.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保全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财产保全:
1.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
2.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明确的;
3.申请人提供的事实、理由明显与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不符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企图利用保全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可见,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全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明确,甚至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不予财产保全。
案例一:申请保全的财产不明确
李某与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资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申请保全的财产不明确,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裁定不予冻结。
案例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
张某与陈某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陈某名下一处房产。法院审查后发现,张某与陈某存在亲属关系,且有证据表明二人恶意串通,企图利用保全程序损害陈某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不予查封。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并不代表申请人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补充证据,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后,仍然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总之,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是严格且慎重的,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不予保全的情形,并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这样才能提高财产保全申请被准许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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