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再次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5-03-29
我们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保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有时候,证据保全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之前保全的财产被隐藏、转移,或者被人民法院错误地解除、撤销。那么,怎么办呢?别担心,这时候可以申请财产再次保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财产再次保全的那些事儿吧!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财产再次保全。财产再次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因被保全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人民法院错误地解除、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之前保全的财产面临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的一轮财产保全申请。它其实是一种证据保全的补救措施,目的是确保之前保全的财产能够顺利履行判决或仲裁。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再次保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向有关财产保管或者管理人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错误地解除、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之前保全的财产不足以保证生效裁判的履行;
(二)人民法院未错误地解除、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但之前保全的财产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明显不宜继续保全,而之前保全的财产不足以保证生效裁判的履行;
(三十)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者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被其他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导致之前保全的财产不足以保证生效裁判的履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财产再次保全的申请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之前已经申请过财产保全,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出现被保全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人民法院错误地解除、撤销保全措施等情况; 之前保全的财产面临不能履行的风险。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再次保全的申请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再次保全的申请应该在原财产保全被解除、撤销,或者被隐藏、转移等情况下立即提出,否则可能会超过申请期限。
那么,财产再次保全的申请程序是什么呢?其实,财产再次保全的申请程序和一般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差不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财产再次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六个月内再次保全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再次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前,可以进行必要的审查。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再次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财产保管或者管理人送达裁定书,通知其继续履行原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再次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说明理由,并送达利害关系人。
此外,人民法院对财产再次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收取财产再次保全申请费。财产再次保全申请费按照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征收。如果人民法院错误地解除、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利害关系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财产保全申请费。
总之,财产再次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补救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之前保全的财产能够顺利履行判决或裁决。如果你在诉讼过程中遇到被保全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人民法院错误地解除、撤销保全措施等情况,不要慌张,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再次保全的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了解财产再次保全的相关知识,但请注意,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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