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工程保函规定最新版
时间:2024-10-13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担保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程担保,是指保证人接受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的请求,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为特定工程项目向招标人、发包人或者其他订约人(以下统称订约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承包、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等活动中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保证方式,不强制要求工程担保。
第四条 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全省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工程担保工作。
省工程担保公司具体承担全省工程担保业务的统一受理、审核、出具保函等工作,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工程担保实行统一保函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提供工程担保。
第七条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工程担保,应当以工程担保保函形式提供,不得要求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以现金、银行汇票、存单、保证金、担保物等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招标人、发包人或者其他订约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订约文件中明确约定工程担保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申请工程担保保函,应当向省工程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二)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订约文件;
(三)与工程担保有关的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与工程担保有关的履约能力、履约计划、履约风险分析等资料;
(五)与工程担保有关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协议;
(六)与工程担保有关的履约保证金、反担保等资料;
(七)与工程担保有关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等资料;
(八)与工程担保有关的工程验收、质量保修等资料;
(九)与工程担保有关的纠纷、诉讼、仲裁等资料。
第十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工程担保保函。
第十一条 工程担保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事项、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二)工程担保的生效条件、变更、解除条件等;
(三)订约人、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四)与工程担保有关的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期限,按照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订约文件约定的期限确定。
订约人、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申请延长工程担保期限的,应当在担保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程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金额,按照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订约文件约定的金额确定。
订约人、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申请调整工程担保金额的,应当向省工程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
投标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投标人未中标、中标人未与招标人订立承包合同等情形。
履约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逾期履行承包合同、履行承包合同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等情形。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承包人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使用预付工程款、未返还预付工程款等情形。
质量保修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情形。
第十五条 订约人、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应当与省工程担保公司共同确定工程担保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并签订工程担保协议。
第十六条 订约人、投标人、承包人或者其他订约邀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省工程担保公司支付工程担保费用。
工程担保费用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工程担保风险。
第十八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工程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工程担保档案,确保工程担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工程担保业务的在线申请、审核、出函、查询等功能,提高工程担保效率。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工程担保风险。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统计制度,定期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报送工程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工程担保公司应当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监督检查,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当加强对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担保风险。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考核评价制度,对省工程担保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向社会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