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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履约担保规定

时间:2024-10-03

天津市建筑履约担保规定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履约担保,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本规定所称发包人,是指提供工程价款,委托承包人进行施工建设,并对工程建设成果享有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规定所称承包人,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进行施工建设,收取工程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规定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履约担保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履约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建筑履约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

投标担保是指承包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预付款安全的担保。

质量保修担保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质量和维护期内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

第四条

建筑履约担保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进行担保的,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

第五条

建筑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标准确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投标担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率计算;

(二)履约担保,按照承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

(三)预付款担保,按照发包人实际预付的合同价款计算;

(四)质量保修担保,按照承包合同价款的5%计算。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进行担保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确定担保金额。

第二章 担保方式

第六条

采用现金形式进行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担保金存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投标担保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担保金的,投标无效。

履约担保金应当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预付款担保金应当在发包人预付款拨付前缴纳。质量保修担保金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

第七条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进行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由银行出具保函。

投标保函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未按时提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无效。

履约保函应当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预付款保函应当在发包人预付款拨付前提交。质量保修保函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第八条

采用担保机构保函形式进行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担保机构出具保函。

投标保函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未按时提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无效。

履约保函应当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预付款保函应当在发包人预付款拨付前提交。质量保修保函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第三章 担保责任

第九条

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担保金的,发包人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履约担保金,否则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预付款担保金的,发包人可以暂缓拨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预付款担保金的,发包人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预付款担保金,否则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修担保金的,发包人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质量保修担保金,否则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银行、担保机构未按时出具保函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要求银行、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发包人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要求银行、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的,银行、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保函约定解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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