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规定
时间:2024-09-30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或挥霍无度,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九条,其中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至二百五十七条对复议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是否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是否对申请人采取担保令等措施;是否对被申请人解除担保令等措施;以及是否对保全费用负担作出调整等。
一、财产保全复议的条件
财产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因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而受到损害的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利害关系时,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1、申请人是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申请人是财产的共有人、担保人或者对财产享有其他权利的人;
3、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其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二)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理由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时,主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1、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2、被申请人正在采取上述行为;
3、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上述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得仅凭申请人的一面之词或者人民法院的片面之见作出决定。
(三)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不得仅凭人民法院的片面之见作出决定。
二、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和是否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复议申请是否有具体理由、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间提出等。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得仅凭人民法院的片面之见作出决定。
(二)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和是否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的情况;
2、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情况;
3、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得仅凭人民法院的片面之见作出决定。
(三)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执行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后,应当立即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扩大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复议的效力
财产保全复议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和是否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扩大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效力:
(一)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不予认可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不予认可。
(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予以认可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的决定违法、不当,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予以认可。
(三)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不予认可,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不停止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不予认可。但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不停止,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执行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扩大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
四、财产保全复议的救济
财产保全复议的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和是否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或者诉讼请求后,应当对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或者诉讼请求的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分析判断,不得仅凭人民法院的片面之见作出决定。
五、小结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扩大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作出的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执行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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