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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措施的定义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
法院在
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前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冻结存款、划拨存款、扣押、查封、扣留。
三、保全措施的申请
1. 申请主体
一般情况下,申请保全措施的主体为原告。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保全措施。
2. 申请条件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之危险的;
申请人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即如果不保全将无法实现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预期目的;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申请程序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请求、申请的理由及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对申请保全措施的裁定不得上诉。
四、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例如,被申请人提供
担保或者判决或者裁定已经作出并已执行。
2. 根据新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
例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之危险。
3. 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不解除保全的,应当驳回申请。
五、不能一直保全对方财产的情形
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并已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被人主张,并提供担保的;
被人民法院认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六、保全措施的效力
保全措施一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全措施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全措施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具有必要性,但对于如何判断必要的程度,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2. 保全措施的范围
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与待执行的标的额相匹配,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保全范围过大或过小的情况。
3. 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