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的担保信息
时间:2024-09-12
在诉讼程序中,诉前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措施,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从而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以承担因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
诉前保全的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或银行保函: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执行保全措施的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或者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财产担保: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作为担保,财产价值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保证人担保:申请人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保证人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担保: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险,以保险金作为担保。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不同类型的担保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手续也不同。
诉前保全的担保额度一般由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通常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一般保全的担保额度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对于具有较大争议或者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高担保额度,具体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因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不当,导致被保全人受到损失,担保人负有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因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的; 因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人损失收益的; 因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人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全不当的,担保人对申请人有过错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下,诉前保全的担保可以解除: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保全期限届满; 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不当; 人民法院裁判保全不成立。担保解除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除了提供担保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担保信息: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被保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被保全财产的线索(产权证、银行流水等); 担保方式(现金、银行保函、财产担保等); 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担保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
诉前保全的担保信息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 《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审查执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申请人和担保人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担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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