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要几份
时间:2024-08-1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它既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实现生效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此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法院认为数额过高,可以责令申请人减少或者提供其他条件相当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其他必要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住所和其他必要信息;请求的事项;申请的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对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二、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目前,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1. 一式两份。即申请人提交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在审查后,一份留存,一份交由被申请人。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被申请人有权知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以便及时提出异议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2. 一式一份。即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审查后留存。支持这种做法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在审查后会将申请书的内容告知被申请人,无需申请人额外提交。而且,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提交两份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析与建议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法院的要求。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会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申请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准备材料。
2.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案件标的额较小,且申请保全的财产不会对被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可以考虑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但如果案件标的额较大,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至关重要,则建议提交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以便法院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被申请人,保障其程序权利。
3. 是否涉及保密信息。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仅提交一份,并在申请书中说明情况,请求法院采取保密措施。
四、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份数问题虽然是一个细节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可忽视。申请人应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的份数,以便顺利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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