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诉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9
撤诉是指原告在民事诉讼中主动向法院撤回其起诉,表示放弃对被告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行为。撤诉具有以下特征:
单方行为:仅由原告一方提出即可。 自愿性:原告出于自愿而撤诉。 不可撤销性:一旦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即不可撤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特定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藏匿、变卖或挥霍其财产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以防止因被告实施上述行为而使胜诉方无法实现胜诉权益的行为。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临时措施:在诉讼结束前,为防止将来出现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强制性:由法院强制执行,不受被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影响。 紧迫性:为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置,需迅速采取措施。撤诉后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胜诉方权益原则:防止被申请人因撤诉而转移或处置财产,使得胜诉方无法实现胜诉权益。 依法进行原则: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滥用权力。 适当审慎原则:财产保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过度保全或妨碍被申请人正常生活。 担保原则:申请人申请撤诉后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可以申请撤诉后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或挥霍其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并且有转移、藏匿、变卖或挥霍其财产情况的。撤诉后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由胜诉方向原处理法院提出撤诉后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裁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许撤诉后财产保全的裁定。 执行: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根据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撤诉后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法院撤销或者解除保全裁定的。 被保全财产已执行完毕的。 胜诉方提供担保的期限届满,且被申请人没有请求继续担保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转移、藏匿、变卖或挥霍其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如果申请撤诉后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法院有权撤销保全裁定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对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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