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仲裁可以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8
劳动关系中,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劳动关系仲裁可以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为防止败诉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置于监管之下。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仲裁程序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进行其他有碍仲裁裁决执行的行为的; 对方当事人为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认可应支付一定数额的债务,仲裁开始后未按期清偿的。二、财产保全的形式
劳动关系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禁止被申请人从指定账户中转出或划拨资金。 查封、扣押动产:将被申请人的动产,如车辆、设备、库存等,查封或扣押,禁止其处分。 查封、扣押不动产: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查封或扣押,禁止其买卖、赠与或抵押。 限制出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防止其转移财产或逃避执行。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申请财产保全事由的证据,如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或书面债务认可。四、财产保全的审查
仲裁机构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事由、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也不得实施其他妨碍保全措施的行为。否则,仲裁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六、财产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仲裁裁决、调解书生效后,或劳动关系仲裁程序终结后; 仲裁机构认为不再需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七、财产保全与其他执行保全措施的区别
财产保全只适用于劳动关系仲裁程序中,是仲裁程序进行中的临时性措施。而执行保全措施适用于劳动仲裁裁决、调解书生效后或劳动关系仲裁程序终结后,是为保证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八、实践建议
在劳动关系仲裁中,对于以下情况,建议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者已经离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情况,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 劳动者已经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纠纷,且用人单位已经以书面形式认可了部分债务,但未按期清偿; 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其他有碍仲裁裁决执行的行为,劳动者担心仲裁裁决无法执行。劳动关系仲裁可以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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