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给裁定书吗
时间:2024-08-06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程序性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中一个常见问题便是: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是否必须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裁定书?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性质**
要解答“法院财产保全是否必须给裁定书”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类型。其中,诉讼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而诉前保全则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定。
无论何种类型的财产保全,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属于**程序性裁定**,而非实体性判决。程序性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而作出的裁判,其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最终确认。财产保全裁定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定,其效力在于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毁损,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二、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裁定书面形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文明确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享有复议权,但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是否必须制作书面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该条文也未明确规定法院是否必须制作书面裁定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实行“左零右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于财产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的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可见,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层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必须出具书面裁定书,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一些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事关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应当制作书面裁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以保障其知情权和复议权。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考虑到财产保全的效率和保密性,可以不制作书面裁定书,而是采用口头裁定的方式,但需要将裁定结果记录在卷宗中,并告知被申请人。
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各自的弊端。制作书面裁定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但可能影响效率;而口头裁定虽然效率较高,但也存在程序不规范、易引发争议等问题。
**四、分析及建议**
笔者认为,为平衡效率与公正,在财产保全裁定书面形式问题上,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思路:
1. **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的方式,但需要将裁定结果记录在案,并告知被申请人;而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金额巨大的财产保全申请,则应当制作书面裁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
2. **明确口头裁定的程序要求。**对于采用口头裁定的情况,应当严格规范其程序,例如要求法官当面告知被申请人裁定结果、理由及相关权利义务,并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可回溯性。
3. **强化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障。**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法院都应当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复议权。例如,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结果,并告知其如何行使相关权利。
**结语**
总而言之,法院财产保全是否必须给裁定书,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程序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保障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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