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书车辆担保
时间:2024-08-05
为保证[申请人全称及住所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全称及住所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案件案号] 案件审理、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车辆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担保人全称及住所地](以下简称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诺承担如下担保责任,特立本担保书。
一、 担保事项
1.1 担保范围: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就[案件案号] 案件向贵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金额大写](¥[金额小写]),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院解除保全或作出终审判决之日止。
1.2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为:[写明具体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型号等]。
二、 担保财产
2.1 为保障本担保书项下义务的履行,担保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该车辆信息如下:
(1)车辆所有人:[写明车辆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2)车辆登记号码:[写明车辆登记号码]
(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写明车辆识别代号]
(4)发动机号码:[写明发动机号码]
(5)品牌型号:[写明车辆品牌型号]
(6)车辆类型:[写明车辆类型]
(7)登记日期:[写明登记日期]
(8)车辆估值:人民币[币种][金额大写](¥[金额小写])。
2.2 担保人保证上述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车辆依法可以抵押,且车辆不存在查封、抵押等任何权利瑕疵,并承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担保期间届满后[ ]日内,不转让、出售、抵押、赠与该车辆,不出租该车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该车辆。
三、 担保责任
3.1 若申请人败诉或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愿意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财产贬值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机会损失、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3.2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3.3 本担保书自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 其他
4.1 本担保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各执[ ]份,送交贵院[ ]份。
4.2 本担保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3 凡因本担保书发生的或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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