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流程图
时间:2024-08-05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起诉前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实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 (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财产被侵害的紧迫危险,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十条,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书应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财产情况、保全的请求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1)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 (2)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书面驳回申请。
(1)查封、扣押、冻结。 (2)禁止转让、变更登记。 (3)指定财产代保管人。 (4)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1)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2)申请保全的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 (3)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 (4)执行完毕或者和解结案的。 (5)中止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提存现金、提交财产、书面保证书”。若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并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财产保全裁定被依法执行后,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赔偿。
(1)保全范围应以执行标的范围为限。 (2)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适当,避免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4)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不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过度保全。 (5)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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