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保全 担保
时间:2024-08-05
摘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担保作为财产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既是申请人启动保全程序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立法沿革、适用条件、担保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担保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担保;
一、引言
在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实现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权利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顺利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担保作为启动和运行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机制,既体现了对申请人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也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二、立法沿革与现行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进行了规定。大陆地区则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引入了财产保全制度,但该法仅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担保作出明确要求。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对担保的形式、数额等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2012年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数额、提供方式、责任承担等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全担保制度。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三)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不提供担保:(1)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享有国家征收、管理、使用免税、收费特权的单位的;(2)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请求保全的是在人民法院依法管理下的财产,或者是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4)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及数额
(一)担保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1. 保证。保证是由保证人向法院作出的保证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登记,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 定期存款单、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二) 担保数额
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并考虑利息、诉讼费用的因素。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查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并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我国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一)对我国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评价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
1. 担保方式较为单一,缺乏灵活性。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几种担保方式,但在实践中,以保证和财产抵押为主,其他担保方式适用较少,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 担保数额的确定缺乏明确标准。实践中,对于担保数额的确定,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 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不明确。对于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难以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二)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 完善担保方式,提高担保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考虑引入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保函等担保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2. 完善担保数额的确定标准。 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案件标的额、诉讼请求、案件性质、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担保数额计算标准,并细化相关规定,减少司法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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