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查控就是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8-04
**导言**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查控和财产保全往往被混淆使用,但这两者在概念、适用范围和程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本文旨在厘清财产查控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异同,以帮助法律从业者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项诉讼措施。
**一、概念界定**
1. 财产查控
财产查控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性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其财产,进而保障申请人胜诉后及时实现请求权。
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不进行实体审查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二、适用范围**
1. 财产查控
财产查控适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存在的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其财产、有可能使申请人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的可能;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逃匿,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保全申请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事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控财产。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况: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 物权纠纷案件; 因环境污染侵权或者其他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申请人提起诉讼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的。
**三、程序差异**
1. 财产查控
财产查控的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裁定:人民法院对查控申请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执行机构发出查控令,由执行机构对被查控人财产进行查控。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审查:人民法院不进行实体审查,直接就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裁定; 裁定: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执行机构发出保全令,由执行机构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四、特征比较**
特征 财产查控 财产保全 目的 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执行力 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 适用范围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民事诉讼程序中 实体审查 需要 不进行 担保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需要提供 解除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查控条件或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原告撤回诉讼;生效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执行完毕
小节
综上所述,财产查控和财产保全虽然都是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但其概念、适用范围和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财产查控主要针对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其财产,不进行实体审查且一般不需要担保;而财产保全则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进行实体审查,但需要提供担保。
**结论**
正确的理解和运用财产查控和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中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从业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有效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财产,保障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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