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被灭失赔偿依据
时间:2024-07-31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执行判决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进行控制的行为。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及时制止损害行为,避免财产损失,实现债权的最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保管不当、恶意损毁等原因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的情况,引发赔偿责任纠纷。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被灭失的赔偿依据进行探讨。
认定保全财产是否灭失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全财产灭失是指保全财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以及保管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保管不善等原因灭失或毁损,导致其价值减少或完全丧失,权利人无法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形。
(一) 保全财产灭失的情形
1. 物理形态上的灭失:如房屋倒塌、货物毁损、车辆报废等,导致保全财产无法继续存在。
2. 价值上的灭失:如被保全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存货因保管不当而腐烂变质等,导致保全财产的价值大幅减少甚至归零。
3. 功能上的灭失:如被保全的机器设备因保管不当而损坏,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丧失原有功能。
(二) 保全财产灭失的原因
1. 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雷击、爆炸等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
3. 保管不善:如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全财产受潮、霉变、腐烂等。
4. 第三人侵权:如案外人恶意损毁保全财产、盗窃保全财产等。
保全财产灭失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根据不同的灭失原因,赔偿责任主体有所不同。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风险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人都无法阻止其发生,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并非因为不可抗力,而是由于对方当事人或者保管人、其他负有保管义务的人的过错造成保全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者保管人、其他负有保管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因意外事件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意外事件虽然无法预料,但并非完全不可避免。保管人作为保全财产的实际控制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已经按照行业标准对保全财产进行了保管,但仍然由于突发的雷击导致财产损失,则可以认为保管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是指保管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保全财产损失的行为。例如,保管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导致发生火灾,保全财产被烧毁,则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是指案外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保全财产,导致保全财产损失的行为。例如,案外人恶意损毁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导致保全财产价值贬损,则案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例如,保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导致第三人有机会实施盗窃行为,则保管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保全财产灭失的赔偿范围是指责任主体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全财产灭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 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财产灭失而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被保全的车辆因保管不当被盗,则车辆本身的价值就属于直接损失。
(二)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财产灭失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例如,被保全的车辆是用来出租盈利的,则车辆被盗期间的租金收入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间接损失的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间接损失是保全财产灭失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间接损失是可预见的,即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到该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3. 间接损失可以通过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保全财产灭失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一) 权利人对保全财产灭失的事实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 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对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财产灭失,保管人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提供保管协议、仓库保管制度、进出库记录等。
涉及保全财产灭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当保全财产发生灭失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原因和责任主体,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好财产保全被灭失的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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