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措施扣留
时间:2024-07-30
一、概述
在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法律赋予了法院和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申请下,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依法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其中,扣押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被申请人的动产、特定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扣押的其他财产,从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手中移交法院或指定的有关单位保管的措施。扣留属于扣押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是指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或依职权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的留置措施。
二、扣留的适用条件
适用扣留措施,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并非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扣留措施。一般而言,法律会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扣留措施的案件类型,例如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走私、逃税等案件。
(二)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或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
扣留措施通常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启动,例如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海关等执法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扣留程序。
(三)必须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扣留措施被滥用,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扣留措施遭受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保函等。
(四)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
申请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扣留的货物涉嫌侵犯其合法的知识产权,例如提供涉嫌侵权货物与合法注册商标或专利的对比材料,以及货物的来源、销售渠道等证据。
三、扣留的程序
扣留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
权利人或执法机关认为存在适用扣留措施的情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担保。
(二)审查
海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会作出不予扣留的决定;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则会作出扣留决定的批复。
(三)执行
海关作出扣留决定后,会将涉嫌侵权货物进行扣留,并通知被扣留人。被扣留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四)异议
被扣留人对扣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提出异议。海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处理
在扣留期间,海关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果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海关会将涉案货物予以没收或销毁;如果最终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海关会解除扣留,并将货物返还给被扣留人。
四、扣留的期限
扣留的期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一般而言,海关会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调查,可以申请延长扣留期限。
五、扣留的救济
被扣留人对扣留措施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提起行政复议
被扣留人可以向作出扣留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或变更扣留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
被扣留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扣留决定。
六、结语
扣留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适用扣留措施,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扣留措施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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