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哪些不可保留财产
时间:2024-07-29
诉讼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判决的目的,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措施。诉讼保全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诉讼保全也可能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造成一定限制。因此,法律对于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将对诉讼保全中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进行详细阐述。
一、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此类财产是指维持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基本的衣物、 bedding、必要的家具和炊具、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等。法律规定不得保全此类财产,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2. 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工具、 Semiconductors、牲畜和种子等
此类财产是指被执行人维持基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工具、原料和牲畜等,例如农民用于耕种的牛、渔民用于捕鱼的渔船、司机用于营运的货车等。法律规定不得保全此类财产,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使其不至于因诉讼保全而完全丧失生活来源。
3. 具有特定用途,不宜保全的其他财产
此类财产主要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例如公益性生活设施、文物和历史遗产、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设施等。法律规定不得保全此类财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传承。
二、 司法实践中不应保全的财产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予保全,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的财产
对于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即使进行保全也无法完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财产,一般不应采取保全措施。例如,申请人诉讼请求为100万元,而被申请人仅有价值1万元的财产,此时即使对该财产进行保全,也难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反而可能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
2. 保全可能造成巨大社会损失的财产
对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工厂等,如果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可能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大量人员失业,引发社会不稳定等严重后果,则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尤为谨慎。在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对该类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 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财产
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实现,因此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予保全或部分保全,以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 结语
诉讼保全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诉讼保全也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一定限制。因此,在适用诉讼保全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宜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对待,依法作出决定,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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