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是否可以提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进行控制,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那么,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于二审阶段申请财产保全:
1. 一审未申请,二审新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全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或者变更保全。”
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二审阶段针对新的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比如,在一审阶段,原告只主张了合同违约金,未主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二审阶段,原告追加了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则原告可以在二审阶段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2. 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新事实,是在一审宣判后知道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hundred and one 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在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说明,如果在二审阶段出现了需要财产保全的新事实,而该事实是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才知道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二审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一审判决后,原告发现被告正在进行恶意资产转移,试图逃避债务,则原告可以在二审阶段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二审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除了需要符合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保全的对象必须是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不得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与案件有关。
2.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函等。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二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一审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1.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需要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保全的对象、理由、事实和依据,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二审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会在五日内做出裁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会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
3. 裁定送达。二审法院的保全裁定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在二审阶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程序,建议当事人在提起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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