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平区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7-27
案号:(2023)浙0104民初110号
案由:普通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王五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王五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8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应诉且也未提供送达回证。现张三向本院申请对李四、王五实施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对李四、王五实施财产保全,遂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四、王五在农业银行临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李四、王五未履行本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四、被申请人李四、王五可对本裁定提出异议。
五、被申请人李四、王五须将财产报告送交本院,报告内容包括财产状况、收入情况以及负债情况等。
六、本裁定书送达李四、王五后,由农业银行临平支行协助执行。
特此公告。
临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送达回证
案号:(2023)浙0104民初110号
案由:普通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王五
兹证明:于2023年3月1日向被告李四、王五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李四、王五均已签收。
送达人:临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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