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
### 引言
执行保全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処分其
财产,向人民
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最终执行判决结果。执行保全担保可以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同时也可能涉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执行保全担保的执行异议作出了明确规定。
### 执行异议的种类
《民事
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执行异议的种类,包括:
* **执行异议**: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如异议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
* **保全担保异议**:针对执行保全担保提出的异议,如异议担保数额、担保方式等。
* **终结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取得执行凭证后,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提起条件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利害关系人资格**:异议人必须是保全担保措施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主体,如被执行人、担保人、利害关系人等。
* **保全担保生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必须在保全担保措施生效后提出,此前提出无效。
* **有证据支持**:异议人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如下:
1. **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向执行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异议理由和请求。
2.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通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受理保全担保执行异议后,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4. **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异议,对保全担保的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滥用保全担保权等问题进行审查。
5.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变更或撤销保全担保措施。
###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全担保执行异议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担保数额是否过高**:担保数额应当与债权数额相当,不应明显过高。
* **担保方式是否适当**:担保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 **是否存在滥用保全担保权**:申请执行人不得濫用保全担保权,超出债权数额或恶意限制被执行人财产处分权。
###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维持保全担保措施**:如果认为保全担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维持原有措施。
* **变更保全担保措施**:如果认为原保全担保措施不适当,法院会变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等。
* **撤销保全担保措施**:如果认为保全担保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滥用保全担保权,法院会撤销原有的措施。
###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裁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改判或撤销。
###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意义
保全担保执行异议制度有利于:
* **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的保全担保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受到不合理限制。
* **规范执行保全担保行为**: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保全担保权,确保执行程序公正进行。
* **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保全担保执行异议的审理,监督执行程序的合理性,维护司法权威。
### 结语
执行保全担保执行异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的重要手段。利害关系人应当合理运用执行异议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