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法院关于诉讼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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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常州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探索和实践,在担保方式、审查标准、担保责任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进一步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常州法院诉讼保全担保实践情况
(一)担保方式多元化
为方便当事人提供担保,常州法院积极推行担保方式的多元化,除了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外,还积极探索和推广以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降低担保成本。
1. 保证保险。常州法院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当事人只需缴纳较低的保费,即可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担保成本。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机构,也能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降低法院的审查风险。
2.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常州法院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并与担保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履行。
3. 金融机构保函。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获得担保,常州法院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允许当事人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对银行保函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提高审查效率。
(二)审查标准趋于严格
为防止诉讼保全被滥用,常州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保全担保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担保财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担保财产能够足额、及时实现,切实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对申请条件的审查。常州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诉讼保全的法定条件,是否存在恶意申请、虚假诉讼等情形,防止诉讼保全被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2. 加强对担保财产的审查。常州法院注重对担保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要求评估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覆盖被申请人的损失,防止出现担保不足的情形。
3.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常州法院积极与不动产登记中心、银保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和核实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提高审查效率,降低审查风险。
(三)担保责任认定更加明确
为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常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担保责任认定规则,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常州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避免因责任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 探索建立多元化责任承担机制。在实践中,除了要求担保人承担传统的赔偿责任外,还探索适用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促使担保人积极履行义务。
3. 加强对担保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恶意提供虚假担保、逃避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大失信成本,维护司法权威。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常州法院在诉讼保全担保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公众对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认识有待提高。部分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缺乏了解,担保意识不强,导致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影响了诉讼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担保方式较为单一。目前,以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方式提供担保的情形仍然较为普遍,保证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保函等新型担保方式应用还不够广泛,导致部分当事人难以提供合适的担保。
(三)担保财产的评估和处置机制有待完善。部分案件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导致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影响了担保财产的处置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提高诉讼保全担保效率,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担保意识。法院可以通过开展普法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保全担保意识,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
(二)鼓励和引导多元化担保方式的发展。法院应积极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合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诉讼保全担保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降低担保成本,提高担保效率。
(三)完善担保财产的评估和处置机制。建议制定统一的担保财产评估标准和程序,明确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评估方法,规范担保财产的处置流程,提高担保财产处置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查效率。法院应积极推进诉讼保全担保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担保财产信息的实时查询和核验,提高审查效率,降低审查风险。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下,常州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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