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确定优先分配权
时间:2024-07-17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是否能够确定优先分配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实践做法。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财产保全与优先分配权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规定的解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但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是否能够确定优先分配权。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1.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虽然没有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其具有“锁定效力”,即在保全范围内,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顺序在保全时已经确定,其他债权人不能再通过后续的诉讼或执行行为获得优先于保全债权人的受偿地位,否则将导致保全制度形同虚设。
2. **否定说:**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只是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并不能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财产保全不能当然地赋予保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最终受偿顺序应根据实体法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并对财产保全与优先分配权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回应:
1.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应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金融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立即办理冻结手续,不得将冻结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或其他任何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了冻结财产的“锁定效力”,即在冻结范围内,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对被冻结财产主张权利,否则将构成对法院裁定的违反。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其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对权属明确、数额准确的债权,裁定列入分配方案。” 该规定意味着,即使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他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张参与分配,最终的分配方案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三、实务操作中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是否能够确定优先分配权,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法院倾向于认可财产保全的“锁定效力”,认为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优先受偿顺序,从而更好地保障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些法院则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措施,不能当然地赋予保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最终的受偿顺序应根据实体法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分析与评述**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财产保全是否能够确定优先分配权,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中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与优先分配权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 从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来看,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维护交易安全和司法秩序。如果完全否认财产保全的“锁定效力”,将导致保全制度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从实体公平和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财产保全不能当然地赋予保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最终的受偿顺序应根据实体法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以充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优先分配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要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保障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建议:
1. 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的效力范围和优先分配规则,统一司法实践,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审查申请条件,规范保全程序,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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