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财产可以增加吗
时间:2024-07-16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裁定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在诉讼过程中防止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相关财产被毁损、灭失或者转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财产保全后财产可以增加吗?
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必要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需要保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财产保全。 合理原则:保全的范围应适当,不应过宽或过窄,应根据案情需要予以确定。 公正原则:保全措施不应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自裁定之日起执行"。财产保全后,被保全财产处于法院的实际控制之下,当事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财产保全后财产一般不得增加。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汇款和资金转账的裁定,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银行时起执行。"银行存款、汇款和资金转账等财产本身具有可变动性,保全期间仍可能发生利息、收益转入被保全账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后,上述被保全财产可增加。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允许财产保全后财产的增加。例如,在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保全的标的物是著作权或专利权。这些无形财产是一种收入型财产,保全期间仍可能产生收益或许可费等收入。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允许权利人在保全期间继续经营被保全的财产,并使用相应收益。
对于财产保全后增加的财产,一般以下列方式处理:
利息、孳息归入保全范围:例如银行存款的利息、债券的利息等,在保全期间产生的,应归入保全范围。 收益归权利人处分:例如著作权或专利权的收益,在保全期间产生的,应归权利人处分。 扣除必要开支:在保全财产增加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开支,应从保全财产增加值中扣除。当财产保全的申请被驳回或者解除时,当事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将返还给被保全人。对于财产保全期间增加的财产,法院将在解除财产保全时一并返还给被保全人。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后,被保全财产一般不得增加。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例如银行存款利息、著作权专利权收益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允许财产保全后财产的增加。对于财产保全后增加的财产,一般应依法处理,归原权利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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