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的担保费能否退回
时间:2024-07-14
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基于自己或他人遭受侵权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在法院判决之前临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中,担保费是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担保金额,以保证因申请保全而给相对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本文将深入探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是否可以退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退回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人民法院在保全决定书中确定担保金额。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在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担保金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补交担保。申请人不补交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确定担保的金额和方式。担保费由申请人预缴。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费应当退还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撤销诉讼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申请诉讼保全一方不存在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实务中,诉讼保全担保费的退回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保全申请的:如果法院驳回了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自然也就无需退还担保费。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则法院驳回申请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保手续。 法院撤销诉讼保全裁定的:如果法院在保全后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保全的条件,或者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撤销保全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已交纳的担保费也应当退还。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认定申请人不存在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诉讼中,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申请人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或者申请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申请人交纳的担保费也可以退还。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费退回时,需要注意事项包括:
及时提出退保申请:申请人应在得知法院裁定驳回诉讼保全申请或撤销保全裁定后及时向法院提出退保申请,一般在10日内提出。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诉讼保全申请被驳回或撤销,或者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退还扣除费用后的担保金额:法院在退还担保费时,通常会扣除保全中的保管费、处理费等相关费用。因此,申请人实际退回的金额可能低于原预缴的担保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退回的裁判案例不胜枚举。以下是一则典型案例:
原告A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告B公司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后做出保全裁定,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向法院交纳了50万元的担保费。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公司的保全申请不具备法定期限,于是撤销了保全裁定。A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退还担保费。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裁定退还A公司已交纳的50万元担保费。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的担保费能否退回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法院裁定驳回诉讼保全申请的、撤销诉讼保全裁定的,以及法院在裁判中认定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申请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退还。申请人在申请退还担保费时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在退还担保费时通常会扣除保全中的相关费用。了解诉讼保全担保费退回的规定和操作对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减少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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