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人员财产保全承诺书
时间:2024-07-13
为保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类案件的顺利处理,本人(以下简称工伤人员)特向有关单位做出以下财产保全承诺:
一、承诺条款
本人承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不得隐瞒、虚报或捏造事实。 本人承诺妥善保管与工伤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擅自转移、毁损或隐匿。 本人保证在法院受理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分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 本人保证服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有关部门对本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二、违约责任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条款,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本人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向法院申请对本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本人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 对本人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三、其他
本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承诺书的全部条款,并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法院对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止。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
工伤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注意事项:
工伤人员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承诺书的全部条款,在自愿的前提下签字。 承诺单位应严格履行承诺,如发现工伤人员有违反承诺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承诺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執行困難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申请对标的物或者其他诉讼标的的执行标的进行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对于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或者有权首先受偿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保全。《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48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伤事故发生后,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相应赔偿,法律赋予了工伤人员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工伤人员财产保全承诺书是工伤人员向有关部门做出的书面承诺,保证在法院受理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分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通过签署工伤人员财产保全承诺书,有利于保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工伤人员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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